申请人:北京逯博士行为医学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致远诚铭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1418533号“DOCTOR L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等服务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0455818号“胡博士 DOCTORHU”商标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766672号“李医生 DOCTOR LI及图”商标、第10978593号“DOCTOR·LIU”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