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昌金利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西中慧国际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30500号“加奶家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产品包装图片、发货单、汇款凭证及公司审计报告。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文字“加奶”指定使用在甜食、茶等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3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