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天堂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373452号“星国际珠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其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7258740号“星及图”商标、第15153699号“星理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显著识别部分均为文字“星”,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