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961424号“环球黑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环球黑卡 18961424

阅读:78417 2018-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谛听网络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61424号“环球黑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528500号“环球黑卡”商标、第5029210号“黑卡”商标、第12…

  申请人:谛听网络技术(杭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61424号“环球黑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528500号“环球黑卡”商标、第5029210号“黑卡”商标、第12697727号“黑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了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申请人的新闻报道、计算机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经异议核准注册,其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申请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961424号“环球黑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环球黑卡 1896142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31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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