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黑蝶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凯知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635750号“里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587966号“INSIDE DOW及图”商标、第13633595号“IN SIDE TS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注销,且引证商标二并未在注销前作出转让,申请人认为引证商标二已无法实际使用。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一权利人的网站截图、引证商标一权利人在中国的注册信息列表、引证商标二权利人的企业信息查询状态截图、引证商标二的状态截图。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整体认读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乳胶(天然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塑料板、绝缘材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绝缘材料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含义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塑料板、绝缘材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