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滨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45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92755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53131号“宝泰BAOT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797493号“天洋投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引证商标的信息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推广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现已审结, 2017年09月27日商标局决定撤销该商标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所作决定已生效,该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保险经纪;证券和公债经纪;基金投资;金融咨询;担保;受托管理;信托;经纪;典当”。
经评审,我委认为,首先,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一的图形、引证商标二的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图形的构成要素、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保险信息;珠宝估价;经纪;受托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分期付款的贷款”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信托;经纪”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经纪;艺术品估价”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保险信息;珠宝估价;网上银行;经纪;受托管理;金融服务;金融管理;信用卡支付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