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爱世克私
委托代理人: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市迈进高尔夫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7月13日对第15276929号“GE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并注册的第728924号“ASICS GEL”商标、第3836554号“GEL-KAYANO”商标、第4634161号“GEL-KINS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GEL”的不正当抢注。三、申请人是一家享誉全球的日本体育用品公司,争议商标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及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存在欺骗性。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百科有关申请人的介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台湾的官方网站的介绍等;2、申请人的“GEL”系列商标信息页及广告宣传、报道、网页等宣传使用证据;3、申请人在中国各地的机构登记证、营业执照等;4、申请人的店铺统计表、审计报告及授权书;5、有关申请人的广告、报道及广告合同、广告费发票等;6、申请人所获荣誉证书;7、申请人赞助赛事的照片;8、相关活动总结报告;9、ASICS服装和运动休闲鞋产品的多份质量检测报告;10、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报告。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申请注册,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帽子、袜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487期(2016年1月14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GEL”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识别文字之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全套衣、防水服、鞋、帽子、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鞋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鞋、帽子、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并存使用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
鉴于我委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不再予以评述。
目前尚无证据表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且易使公众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