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潮州市滨惠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94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9487504号“金黔茶 GOLDEN QIAN TE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组成元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引证商标的信息截图、申请商标的宣传推广证据。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在图形的构成要素、整体识别效果等方面较为接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名片;纸箱”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纸;笔记本;印刷出版物;期刊;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文具”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大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使消费者将其区别于引证商标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