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铁成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680279号“隆昌乾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其具有特殊含义,不是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中文“隆昌乾成”构成,其所含中文“隆昌”隶属于四川省,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且申请商标整体亦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