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2897292号“蔚来能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评审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13478850号“蔚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两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引证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