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41465号“人初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初油 20441465

阅读:168732 2018-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浚雄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1465号“人初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男性健康用品的制造商。2、“人初”作为公司的商号,申请商标“人初油”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指定使用的商…

  申请人: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浚雄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41465号“人初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深圳市人初医疗用品有限公司是专业生产男性健康用品的制造商。2、“人初”作为公司的商号,申请商标“人初油”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其指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并非“人初油”,相关公众在谈及“人初油”确会联想到性用品油,但并不会直接联想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的商品销售合同;2、其他商标资料;3、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我委经审理认为,“人初油”并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情形。但是,申请商标“人初油”使用在其指定的避孕套、医用冰袋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我委于2018年3月30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未提交申辩意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41465号“人初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人初油 2044146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8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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