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173661号“自然农法NFPS(CHINA)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自然农法NFPS(CHINA)及图 21173661

阅读:156212 2018-06-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百丰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鸿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173661号“自然农法NFPS NATURE FARMING (CHINA)POPULARIZATION SOCIE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含有的“CHINA”仅表…

  申请人:北京百丰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鸿阳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1173661号“自然农法NFPS NATURE FARMING (CHINA)POPULARIZATION SOCIET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含有的“CHINA”仅表示服务的地域范围,没有其他含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与我国国名存在明显差异,但申请商标所含文字“CHINA”为“中国”的英文单词,将之用作商标属于对我国国名的滥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我委于2018年4月2日向申请人发送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

  申请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1、申请商标中虽含有“CHINA”,其含义为“中国”,但其仅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且在商标整体设计中,所占比例较小,不作为显著特征体现,并未造成任何不良影响。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所含文字“CHINA”为“中国”的英文单词,申请商标包含“CHINA”属于对我国国名的滥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6月29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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