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准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82731号“准点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2764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被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为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由文字“准点”及图形构成,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3274648号“兴农宝 XING NONGBAO及图”商标、第3215792号“实德 SHID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不同,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