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133740号“膳得”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膳得 11133740

阅读:118580 2018-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毕尔福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猛 申请人因第11133740号“膳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360号决定,于2018年1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毕尔福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刘猛

  

  申请人因第11133740号“膳得”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0360号决定,于2018年1月31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4月26日至2017年4月2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长期使用且具有极高知名度的商标,应当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委依职权向商标局调取了撤三阶段的证据材料。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网络报道;2、发票及中文翻译;3、商品在货架上的照片。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巴西食品股份公司于2012年6月28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于2013年11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汉堡包、面包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3年11月13日止。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毕尔福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法律不溯及既往,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是涉案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鉴于商标法在法律不溯及既往问题上并无特别规定,我委审理此类案件的实体问题应以涉案指定期间内施行的法律规定为依据。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跨越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4年5月1日前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前商标法进行审查,在2014年5月1日后产生的证据应适用修改后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委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涉及的商品为鸡肉、香肠等,非本案复审商品;证据3为自行制作,未体现复审商标、形成时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有效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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