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颖睿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2331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且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15519865号“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元素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图形易使相关公众将其识别为由字母“R”及图形组成,其与引证商标文字“R”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