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541398号“玩客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玩客云 24541398

阅读:152254 2018-08-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市网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41398号“玩客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5853742号“玩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深圳市网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541398号“玩客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所引证的第5853742号“玩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757536号“玩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玩客云”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玩客”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电子公告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541398号“玩客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玩客云 2454139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7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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