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豪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984110号“詹姆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7487786号“詹姆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898763号“詹姆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09178号“詹姆斯芝士排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均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
1、我委于2017年3月22日做出的商评字〔2017〕第000002641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一的注册,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66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我委于2017年12月13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我委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三经我委于2018年1月24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013038号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初步审定,据此,引证商标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詹姆斯”完整被引证商标三显著部分“詹姆斯芝士排骨”所包含,两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