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邛崃市天际山水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83163号“崃一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可识别性和显著性。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商标“崃一缸”申请使用在“烈酒(饮料);清酒(日本米酒);米酒;白酒;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汽酒;黄酒;烧酒”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3)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