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意大利劳尔达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66032号“PIERRE PIERUCCI P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广泛使用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228502号“P.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结构、含义、外观等方面不同,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两商标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珍珠(珠宝)、首饰盒、手表、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盒、表带、珠宝首饰、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之一“PP”与引证商标文字“P.P.”字母构成相同,整体外观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