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红和顺酒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03619号“嘉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993855号“嘉山老窖”、第7258426号“嘉斯山”商标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决定撤销注册,故上述两件引证商标已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