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益融进出口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427940号“NEWSUP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011418号“Super Tech”、第21363706号“NEWSUPER”、第3497857号“Super-2000”、国际注册第1102834号“SUPER7”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含义、呼叫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二、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经我委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二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测量仪器、电线、稳压电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电度表、电线、成套电气校验装置、浪涌电压保护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NEWSUPER”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含显著识读文字“SUPER”,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