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3545486号“铁甲雄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铁甲雄心 23545486

阅读:51949 2018-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45486号“铁甲雄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26477号“铁甲雄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

  申请人:上海智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545486号“铁甲雄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726477号“铁甲雄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含义以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视播放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移动电话通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仅末尾一字之差,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是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3545486号“铁甲雄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铁甲雄心 2354548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7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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