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立思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誉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677119号“立思辰LANXU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066285、12351660号“立思辰LANXUM”、“立思辰 内容安全与效率专家LANXUM”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北京立思辰科技新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书》,声明称申请人与其为关联公司,具有利益一致性,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并存。经查,两企业关联关系属实。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完全相同,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具有关联关系,我委对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