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秦瀚堂生态农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开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313821号“安居老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6179601号“安居房产ANJU REAL ESTA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外观、呼叫、含义、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别,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持续使用宣传已经具有了更强的显著特征。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设计图样;申请人产品包装图片;申请商标宣传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原汁、烧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含显著识读文字“安居”,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