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哆吉(北京)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63463号“哆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调查走访发现,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79719、9876136号“多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都没有进行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待两件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行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宠物用砂纸(垫窝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动物食品、动物栖息用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哆吉”与引证商标一、二“多吉”相比较,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