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145404号“BLUER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UERUN 24145404

阅读:188543 2018-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蓝驰禾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45404号“BLUE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早在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711151号“蓝驰BLUE 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

  申请人:北京蓝驰禾创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45404号“BLUERU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早在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711151号“蓝驰BLUE R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服务上在先使用“蓝驰”、“BLUE RUN”商标,并在市场上获得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抄袭,申请人已对其提起异议申请,请求待该异议案件审理完毕后再行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注册证书;蓝驰创投公司介绍及知名度证据;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参与投资信息、媒体报道等证据;申请人及其合伙人所获荣誉证据;词典含义介绍;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恶意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受托管理、信托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受托管理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可显著识读的外文部分相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系对其在先使用商标恶意抢注的事实及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我委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145404号“BLUER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LUERUN 2414540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7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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