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锦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德正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董磊
申请人因第4523773号“MINI MAX”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04512号决定,于2017年5月27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由一名商标评审人员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7年12月6日止,期满未申请续展,该商标已失效。至此,本案复审的基础已不存在。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