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潍坊嘉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汇丰联合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12236号“每日农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423974号“每日农经”商标、第22736220号“每日金融MR及图”商标、第24334028号“每日”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含义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权利状态尚不明确,不能成为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网络通讯设备、动画片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网络通讯设备、电影胶片(已曝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每日农资”与引证商标一“每日农经”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我委已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但尚未生效,鉴于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已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引证商标二驳回复审案件的最终结果对本案结论没有实质影响,我委对其不再等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的权利冲突亦不再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