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得一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189971号“量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没有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特点,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作品登记证书、实际宣传使用材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量学”构成,整体使用在第41类教育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实际使用获得了具有识别意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