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临沂登译盛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标(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775226号“吉祥美饰JIXIANGMEIS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品牌,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77525号“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59546号“SHJIX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520348号“SHJX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550540号“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994862号“吉祥特种门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09178号“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6119668号“吉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外形、发音、含义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吉祥美饰”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四、六、七的文字,同时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吉祥”,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易误以为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间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应被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铝塑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铝塑板(以铝为主)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锚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属大门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金属矿石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金属焊条商品、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金属建筑材料商品、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医院用非金属身份证明手镯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