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芜湖芬梵美术培训部
委托代理人:安徽顺达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117095号“FENF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FENFAN”经过了一定的图形化设计,与第9689016号“丰凡健身FENGFAN FITNES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37067号“FEI 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