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汉才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雷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霍金路伟(上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098370号“福斯世家FUSISHIJI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24865号决定,于2018年01月26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商标局提交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一直由申请人实际管理、运作、宣传,通过销售的方式进行商业使用,使得复审商标在业界内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福斯世家”品牌得到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的认可。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使用授权合同;
2、检测报告;
3、产品图片、生产车间照片;
4、申请人购买辅料、纽扣、纸箱的账单。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其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原复审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4年6月2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复审商标的专用期限至2028年1月6日。
2、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7年4月13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7年12月28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4月13日至2017年4月1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指定的服装、鞋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在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下难以证明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证据3为自制图片,无具体形成时间,亦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4涉及的服装辅料、纽扣、纸箱等产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鞋等商品不一致。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服装、鞋等指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