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祺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88857号“查证通CHAZHENGT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41623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该引证商标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独立性,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三、经查,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注册。四、申请商标经过广泛使用与宣传,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上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查证通”、对应的拼音“CHAZHENGTONG”及图形组合而成 ,其显著识别文字为“查证通”,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及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误认。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商标局或商评委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