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席进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02142号“逍遥农夫XIAOYAONONGF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755649号“逍遥农庄”商标、第19267566号“逍遥农夫的瓜 许鹏印 NY·SFD及图”商标、第15730549号“洼湖WAHU及图”商标、第18320163号“客家春KEJIACHUN及图”商标、第10487411号图形商标、第23245573号“润鲜印象RUNXIANYINXI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逍遥农夫”、对应的拼音“XIAOYAONONGFU”及图形组合而成,其显著识别文字“逍遥农夫”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逍遥农庄”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文字“逍遥农夫的瓜”中,在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新鲜水果、活动物、谷(谷类)、树木、饲料、动物食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树木、西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这些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植物种子、植物、酿酒麦芽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