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22966号“高德地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德地图 17122966

阅读:119727 2018-09-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1545号《关于第17122966号“高德地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07)京73行初24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

  申请人:高德软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委商评字[2017]第000011545号《关于第17122966号“高德地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07)京73行初242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委被诉决定,并判决我委重新作出决定。我委对该判决不服并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行终49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我委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委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相比,按照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读习惯,诉争商标自左向右被认读为“高德地图”;引证商标三自左向右被认读为“德高”,故两商标在读音和整体含义上差异较大。虽然引证商标三也可能自右向左被认读为“高德”,但在整体外观上与诉争商标仍存在一定区别。此外,考虑到高德公司已经在先获准注册了“高德”、“高德地图”等系列商标,以及在先判决的相关认定等因素,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的结论并无不当。商标评审委员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院判决,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委对原审决定中的其余内容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7122966号“高德地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高德地图 1712296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67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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