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高群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慧道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3953212号“Liber Fashion FASHION WEE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7500695号“一米金融One Meter Finance及图”商标、第6241121号“FASHION 19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有一定区别,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