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151105号“TrustSQ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23263146号图形商标、第22301607号图形商标、第12083560号图形商标、第5751813号“金禄福及图”商标、第19895931号“诚伯 CHANNEL BEYOND及图”商标、第18914340号图形商标、第15617662号“泰山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申请商标与七件引证商标共存尚不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