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76753号“淘车•二手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960176号“淘车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很大,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具备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文字组合“淘车”,二者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数字文件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话业务等服务项目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