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易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276749号“淘车•二手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不断推广宣传和实际使用已为相关消费者熟知,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验钞机等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