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0340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0310510号图形商标、第9541757号图形商标、第17318143号“华联国际HUALIE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大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宣传使用证据材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