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华章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5409608号“云溪书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0332792号“溪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商标近似。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且该含义强于地名含义。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云溪”为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放映”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引证商标因有左读和右读的呼叫形式,与申请商标在呼叫、汉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录像带发行”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