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A.V.M.SOFTWARE,INC.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68663号“PALTAL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700800号“PALTALK”商标,经商标局于2018年3月14日做出的2018撤W007770号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08期《商标公告》。据此,该商标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三十八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