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省隆程仓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26839号“隆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81030号“宴苍生 YAN CA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63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63179号“甬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63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