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426839号“隆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隆程及图 24426839

阅读:137436 2018-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省隆程仓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26839号“隆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81030号“宴苍生 YAN CA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63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

  申请人:山东省隆程仓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426839号“隆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881030号“宴苍生 YAN CANG S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8633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263179号“甬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86339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举证商标信息复印件等证据。

  我委认为,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未提交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证据。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呼叫、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10月2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4426839号“隆程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隆程及图 2442683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2561.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