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林制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旭知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1789号“SPEED BREATH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极具特色和创意的日文英文组合商标,具备极强的显著特征,可以很好的起到区分商标来源的作用,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商标不存在产生误认的可能,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存在类似商标被核准的情况,依据审查标准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注册信息、词典解释、网页资料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