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相用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顺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78611号“ORANGEFACTOR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513448号“橘子工坊”商标(引证商标一)、第15369405号“个橙子! ORANGES 5”商标(引证商标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独特设计,经过使用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通过申请人长期不断使用和宣传,该品牌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报道、使用图片、商标注册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核准注销,至本案审理时,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