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易智维(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捷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61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059478号“聆锐 LIN RUI”商标(引证商标一)、第704675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二)、第4085914号“图形”商标(引证商标三)整体构成明显不同,设计理念及对外宣传明显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彩页。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至本案审理时,已满一年。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