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380701号“佳施物流JUST ON T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佳施物流JUST ON TIME及图 21380701

阅读:122539 2018-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佳施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0701号“佳施物流JUST ON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59711号“佳施”商标、第11848899号“JUST ON TIME及图”商标、第398368…

  申请人:上海佳施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380701号“佳施物流JUST ON 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359711号“佳施”商标、第11848899号“JUST ON TIME及图”商标、第3983683号“神龟及图”商标、第16210323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撤销,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公司照片及申请人官网截图复印件。2.申请人运输合同复印件。3.电视媒体对申请人的报道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商标局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因商标注册期满未续展已失效满一年。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丧失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一、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在文字构成、呼叫、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同时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1380701号“佳施物流JUST ON TI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佳施物流JUST ON TIME及图 2138070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12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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