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贤威
委托代理人:广东三环华旭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萨尔瓦多·菲拉格慕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7日对第1655176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53283号“奥宝仕OBAS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已对与本案类似案件作出了相关决定。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与被申请人建立起了特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68383号“FERRAGAMO”商标、第1323352号“菲拉格慕”商标已经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申请人一贯存在抄袭、模仿被申请人商标的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互动百科、360百科对被申请人的介绍;
2.被申请人官网对全国店铺的统计;
3.京东及天猫对被申请人品牌商品的销售统计;
4.财经网站对被申请人2014年度财报情况的报道;
5.相关判决书;
6.相关裁定书;
7.媒体对被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大量宣传报道等其他相关证据。
我委将被申请人上述答辩理由及证据交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向我委作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于2013年4月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17年1月4日被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4类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首饰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委在第11238065号“奥宝仕 OBAS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认为第11238065号“奥宝仕 OBASI及图”商标图形部分与第10935095号图形商标近似,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委认为,关于被申请人在答辩中称在先注册的国际注册第668383号“FERRAGAMO”商标、第1323352号“菲拉格慕”商标经使用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之情形与本案无关。根据审理查明3可知,我委在第11238065号“奥宝仕 OBAS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中,认为第11238065号“奥宝仕 OBASI及图”商标图形部分与第10935095号图形商标近似,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争议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手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未加工或半加工贵重金属、手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