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菏泽双阳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菏泽曹州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14759号“双阳食品 SHUANGYANG FOO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677024号"胜杰伟业 SENJEVE及图"商标、第9445847号"双胜及图"商标、第8266233号"双鱼岛 DOUBLE HAPPINESS ISLAND及图"商标(以上统称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上述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