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793179号“G GENT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 GENTONIC 20793179

阅读:34684 2018-0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深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93179号“G GENT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98277号“G”商标、第12758051号“G GIVENCHY”商标、第10985454号“G”商标、第181…

  申请人:上海深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793179号“G GENTON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98277号“G”商标、第12758051号“G GIVENCHY”商标、第10985454号“G”商标、第18108215号“歌姳米GemingMI”商标、第15161107号“G”商标、第13714655号“GEEKIN 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六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均为字母“G”和英文字母组合呈上下结构,且字母组合部分首字母相同,书写方式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内衣、鞋(脚上的穿着物)、帽子、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衣服)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别的显著性,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浴帽、睡眠用眼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婚纱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8年0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793179号“G GENTONIC”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 GENTONIC 2079317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612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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